近年来社会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关注,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1年3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修订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低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犯罪的刑法规范已经实行两年多的时间,但对于这一条约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样具体适用,仍存在很多争议,拟定颁布有关的司法讲解火烧眉毛。
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具体内容来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情节恶劣”为实体要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为程序要件。在实体要件中,对“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这一主体年龄并无争议;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罪行)为准,还是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名)为准,存在争议;“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应当与前述行为或罪名范围排列组合成哪些种类情形,并不清楚;“情节恶劣”主要包含什么主客观原因,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在程序要件中,启动报请的机关、报请和审核的方法、报请核准期间涉案低龄未成年人的安置及其辩护权等也都需要明确。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以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双向保护原则为基本指导,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范体系,将刑法第17条第3款置于整个法秩序中展开理解与适用。
涉罪低龄未成年人既是社会利益的侵害者,也是社会支持体系不足的受害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实属不能已而为之。国内尚未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倚赖于传统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下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从长远看,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还将是一个立法和司法上的系统工程,其最后目的应当是要颁布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对刑法与刑诉法在该范围之变通适用做出体系性的规定。
最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绝大部分都是由不好的行为、紧急不好的行为长期积累而成,。毕竟,立法者减少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来自民意和舆论的重压,但修法并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由于不只如前所述,即使减少了刑事责任年龄,其最后核准的范围仍然是有限的,何况日常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恶性案件的例子也数见不鲜。显然,不可能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引发公众情绪的强烈不满就将刑事责任年龄一再减少。相反,大家应当通过其他解决途径来减少社会对刑罚的过度期待,引导公众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形成理性认知。
为此,需要切实解决要么一判了之、要么一放了之的局面,真的把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的非刑罚处置手段运用到位,以达到综合施策、综合发力的成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